關于實施零售藥店疫情防控期間發熱咳嗽病人購買相關藥品登記報告制度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各有關單位:
根據我縣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實際情況,決定從2020年3月10日零時起,解除我縣零售藥店暫停銷售發熱、咳嗽類藥品的下架封存相關規定。云陽縣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領導小組《關于全縣零售藥店暫停銷售發熱、咳嗽類藥品的緊急通告》(云肺炎組發〔2020〕22號)和云陽縣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云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認真貫徹執行云陽縣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領導小組〈關于全縣零售藥店暫停銷售發熱、咳嗽類藥品的緊急通告〉的通知》(云食藥安辦〔2020〕7號)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終止執行。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規范發熱、咳嗽類藥品銷售行為
從2020年3月10日零時起,全縣各零售藥店繼續實施疫情防控時期發熱、咳嗽病人購買相關藥品登記報告制度,報告方式、時間、流程、對象不變。《關于實施零售藥店疫情防控時期發熱、咳嗽病人購買相關藥品登記報告制度的通知》(云肺炎組市監發〔2020〕2號)繼續執行有效。
1.堅持先測體溫后購藥。凡是到我縣零售藥店購買藥品的顧客,必須接受體溫測量并登記后,方可進入藥店。已經設置物理隔離實行柜臺式銷售的藥店,必須對每位前來購藥的人員測量體溫。體溫正常可不登記,體溫超過“37.3℃”必須登記后再根據顧客需求銷售藥品。并立即將體溫超過“37.3℃”的人員信息報告屬地鄉鎮(街道),由鄉鎮(街道)按照相關流程通知轄區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護送其到相關醫療機構開展核酸檢測普查。
2.執行實名制登記。凡是到零售藥店購買發熱、咳嗽類藥品的顧客,必須憑本人身份證實名登記購買,如屬于幫他人代購藥品,則須提供實際用藥人員的身份證信息(兒童、未成年人須提供戶口本信息),零售藥店要如實、完整、準確填寫購藥人員信息。針對拒絕登記或不如實提供相關信息的顧客,一律不予銷售發熱、咳嗽類藥品,違規銷售的按防疫期間有關規定查處。
二、規范信息登記報告
各鄉鎮(街道)務必高度重視,認真履行屬地責任,繼續做好轄區內零售藥店銷售發熱、咳嗽類藥品人員相關信息登記情況的收集、上報、排查、核實工作。
1.督促轄區內零售藥店嚴格執行疫情防控期間銷售發熱、咳嗽類藥品信息登記報告制度。
2.針對收集到的信息登記表要根據屬地分解到相應的村(社區)網格管理人員、當地衛生院,并及時開展疫情排查。
3.按照《關于實施零售藥店疫情防控時期發熱、咳嗽病人購買相關藥品登記報告制度的通知》(云肺炎組市監發〔2020〕2號)要求,每日上午10時向縣委政法委和縣市場監管局報送相關信息。
疫情防控期間零售藥店銷售發熱、咳嗽類藥品以此通知要求執行。
云陽縣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
防控工作領導小組綜合辦公室
2020年3月9日